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按照碾子山区人民法院院党组加强机关工作纪律作风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要求,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时间为早8:30分至11:30分,下午13:30分至16:30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着正装上岗,严禁不着装或混装上岗。
三、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嬉笑、玩耍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言行。
四、窗口工作人员服务应当耐心、热情、细致、周到,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语言文明,举止端庄。
五、法警队和保安负责维护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秩序,对于吵闹、谩骂工作人员或闹访的当事人及时制止,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及时予以制裁和处罚。
六、法警队和保安人员负责引导信访当事人和立案当事人分区域休息等候,严禁信访当事人在立案大厅内停留或等候。
七、实行窗口首问负责制度,当事人找不到办案法官的,由窗口值班人员负责联系,当事人因此滞留不走或吵闹的,由窗口接待人员联系该办案人所在庭室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接待,直至全程接待完毕。
八、上访人对办案人员答复意见不服的,由办案人按照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的顺序联系接待,主管院长接待完毕后上访人仍滞留的交由法警支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