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碾区法院主动联系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
7月19日,碾子山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作为被告的碾子山区人民政府主管副区长、齐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人、碾子山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人积极到庭应诉答辩,庭审中“民与官”的面对面的询问、对质与回应,实现了行政诉讼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实现了民告官能见到官的期望,实现了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的尊重与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合议庭的正确引导下,案件诉讼参与人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有序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庭审活动切实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府依法决策,文明执法,同时由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能及时作出决策,更有利于化解与相对人的矛盾,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碾区法院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和应诉能力,切实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