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9日上午,一名当事人早早来到碾区法院,为院长刘立军同志送来了锦旗。“谢谢院长,谢谢法院,给我们指了一条真正解决问题的明路”当事人周某感激的说。
2013年,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拖拉机机头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数额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民事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后由于协议中黄某给付的赔偿款不够支付医疗费用,张某欲反悔之前与被告黄某达成的和解协议,于2016年2月,张某委托妻子周某来到碾区法院上访。碾区法院院长刘立军同志亲自接见了周某,通过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发现导致赔偿款不足以支付张某医疗费用的原因可能与医院治疗不当有关系,本着实事求是、执法为民的原则,刘院长深入细致地为其进行释法说理,耐心引导当事人按照正确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年4月,碾区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碾子山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庭审调查及对证据分析认定,依法判决被告碾区人民医院给付原告张某赔偿款131985.71元,案件受理费3283元,鉴定费9500元由被告负担。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张某与周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面对感戴莫名的周某,刘立军表示:“对于群众上访,不能袖手旁观,而是要认真释法说理,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应通过合法、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