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之一,实施此类犯罪会极大影响国家公信力,并且对群众财产造成损失。
被告人鄂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2015年、2016年三次招摇撞骗,分别骗取被害人马某现金5000元、芮某现金800元、李某现金2000元,共计骗取现金7800元。鄂亚君于2016年5月24日被侦查机关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抓获。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碾子山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立军同志了解到被害人均为80岁左右的老人,生活艰辛,指示刑事审判庭,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要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刑事审判庭庭长徐雯亲自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家属,严明法律规定,走访受骗群众,了解情况,最终将赃款全部追回,返还被骗群众。当被骗财物返还给被骗老人时,老人紧握刘立军院长双手,千恩万谢。被告人鄂某的女儿也诚恳的向三位被骗老人道歉求得了谅解。在全部赃款返还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鄂某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的审判过程,既保证了被害人的财产不受损失,又宽严相济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