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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引发纷争,法院调解解决纠纷

  发布时间:2016-12-06 18:15:32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而随之带来了一系列矛盾,房屋买卖纠纷就是其中之一。

被告李某根据棚户区改造政策与区棚改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其所有的位于碾子山区某街道平房(包括门前房一个,无房照)回迁了两户房屋,并将门前房回迁房屋出卖给了原告王某,根据回迁房五年内不允许交易的惯例,双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手续。问题出现了,根据区政府文件精神,无照房回迁后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然而双方并在不知情,五年后,双方来到房地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方得知双方交易的房屋无法过户。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退回购房款。

法院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于是法院向被告李某释理明法,向其详细讲解《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有关规定,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构成重大误解,依法应予解除。被告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也坦然接受了现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15日内返还购房款及房屋。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原告方对其购买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一事显然不知情,否则也不会购买该房屋,该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合同应予撤销。通过这个案例敬告读者,在购买回迁房屋时,一定要到当地房管部门了解清楚是否可以交易再决定是否购买,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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