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负担
作者:杜雪梅 发布时间:2016-05-12 14:55:33
法院认为,张某、被告韩某与大阳机械加工公司均系雇佣关系,二人为该公司劳动。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韩某作为机器的操作者未尽到提醒的义务,故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令张某的合理损失由大阳机械加工公司承担,韩冬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时须谨慎,切莫因自己的疏忽大意给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也使也自己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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