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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负担

  发布时间:2016-05-12 14:55:33


    张某与韩某均受雇于大阳机械加工公司从事机械加工劳动,韩某在未尽到提醒义务的情况下发动机器导致张某的右手绞到机器的传动皮带里,造成张某右手拇指受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七级伤残,经查,张某还有两位老人、两名子女需要抚养。张某要求韩某和大阳机械加工公司赔偿伤残金、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被告韩某与大阳机械加工公司均系雇佣关系,二人为该公司劳动。根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韩某作为机器的操作者未尽到提醒的义务,故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令张某的合理损失由大阳机械加工公司承担,韩冬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时须谨慎,切莫因自己的疏忽大意给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也使也自己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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