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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拒付工资款 雇员依法来维权

  发布时间:2016-03-16 11:01:40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系雇佣关系,二人于20142月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到国外为被告提供劳务,工期为6-7个月,工资3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工资款。

法院认为,按劳取酬,理所应当,雇主在雇工付出劳动后拒不支付工资款是没有道理的。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遂判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0000元。

责任编辑: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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