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黑0207破1号
本院根据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粮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5月19日裁定受理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粮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6月8日指定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担任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粮库有限公司管理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粮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7月11日前,向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粮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喜庆路南部万广场8号楼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161000;联系人:杨智健,联系电话,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粮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粮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7月27日下午14:00时在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网络方式,网络会议在“e破通”平台同步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