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洗浴放松,却因地面湿滑意外摔倒,受伤住院后,经营者却拒不负责?近日,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洗浴滑倒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厘清权责、依法判决,既护了消费者权益,也给所有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了个醒!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这起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点,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值得认真看完~
案情回顾:洗浴滑倒受伤,经营者竟说“无责不管”
2025年8月,曾某前往某洗浴中心消费。更换完洗浴中心提供的拖鞋后,她在女浴池更衣间内,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当场无法起身。一名搓澡工上前询问曾某“能不能起来”,在得到“起不来了”的回应后,该工作人员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转身离开了现场。无奈之下,曾某忍痛联系丈夫甄某。甄某赶到后,立即将妻子扶起,并第一时间联系洗浴中心负责人,说明摔伤情况并要求到场处理,却遭到对方明确拒绝:“没有责任,不管!”随后,甄某将曾某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曾某伤情严重:右肱骨近端闭合性骨折、肿胀第一趾骨近节骨折、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住院治疗长达12天。即便曾某丈夫再次致电告知住院事宜,洗浴中心依旧以“无责”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多次沟通无果后,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该洗浴中心诉至碾子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三方核心问题,决定责任归属
这起看似简单的滑倒纠纷,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三个关键问题展开,直接决定了双方的责任划分:
1. 洗浴中心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答案是肯定的!作为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洗浴中心对进入其场所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是责任认定的核心基础。
2. 洗浴中心是否存在过错?——存在!曾某提供的照片证实,该洗浴中心未在走廊、门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更关键的是,曾某摔倒后,工作人员仅简单询问便离开,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存在明显疏漏。
3. 曾某自身是否有过错?——有!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洗浴场所地面湿滑的风险,却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摔倒受伤也负有重大责任。
法院审理:厘清权责,依法判决
碾子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未完全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未设置醒目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在消费者摔倒后未及时救助,未尽到应急处置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同时,法院也明确,原告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洗浴场所这一特殊湿滑环境中,未保持足够谨慎、未尽到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情判决:被告某洗浴中心承担25%的赔偿责任,原告曾某自担75%的责任。
法官说法:安全无小事,权责要分清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解决了双方的纠纷,更传递了两个重要的法律信号,值得所有人警惕:
对经营者:安全保障是法定义务,不可推诿!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止是“地面干净、设施完好”,还包括硬件防护和软件服务双重责任——既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设置醒目警示标识,也要完善应急救助预案,在消费者遇到意外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切实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责。
对消费者:自身安全是首要责任,不可疏忽!
享受服务的同时,更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尤其是在洗浴、餐饮、娱乐等特殊场所,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留意周边环境和安全提示,避免因疏忽大意酿成意外,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普法提示
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在此郑重提醒:
- 经营者:请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做到“硬件到位、软件跟上、责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莫等纠纷发生才追悔莫及。
- 消费者: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公共场所主动观察环境、遵守安全提示,守护好自身人身安全,若遭遇人身损害,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愿每一位经营者都能坚守法律底线、履行安全责任,每一位消费者都能提高防范意识、守护自身安全,共筑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