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情是幸福的纽带,在家庭关系中,有一种关系很特别,那就是继子女关系,没有血缘为纽带,但是以感情为链接,那么当继子女关系陷入僵局时,法律的理性和司法的温度又是怎么让其重燃火苗的呢?近日,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母与继女之间的赡养费纠纷案件。

李某曾系刘某的继母,与刘某的父亲在一起生活七年之久,李某与刘父在一起时刘某还是未成年人,二人在法律上已经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现李某已年过六旬,因缺乏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的子女,故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赡养费。
法官收案后考虑到双方曾是共处同一屋檐下的家人,直接对簿公堂容易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不利于解决赡养问题,遂决定组织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自述说了彼此的心结。刘某称李某虽然与其父亲共同生活7年,但刘某离家较早,且李某对其比较冷淡并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自己与李某无深厚的感情不愿对其进行赡养。李某也向刘某表示因为当初与其父亲经济条件不允许,对刘某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义务,愿意和刘某调解,表示不再需要刘某支付赡养费。因双方生活照顾依赖程度较弱,难以恢复共同生活状态,故此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决定解除继母女关系。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法官非神,无法让所有的关系都能重归于好,但是至少能努力让离散的亲情保留最后一份体面,本案中,即使李某和刘某二人的亲情无法延续,但是人与人之间仍保留着一份善意与尊重,我们相信,在其中一人遇到困难时,曾为母女关系的另一人都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有时候,结束也是温情的序章。

继父母子女关系作为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有赡养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姻亲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姻亲关系解除的,抚养关系并不自然解除。赡养是法定权利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尽赡养义务。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充分考量双方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收入,融入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尊老的传统美德,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