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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建设的方案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7 15:23:55


为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二条 应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矛盾化解。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 示范案件除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外,应着重审查群体性公司、证券、期货纠纷中共通的事实和法律争点。

第四条 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案件的,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第五条 对于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机制审理的涉及证券期货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案件,应当妥善保护投资者诉讼权利,积极适用代表人诉讼机制。

第六条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代表人可以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或撤回上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作出判决、裁定,对参加诉讼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由部分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根据其代表的当事人特别授权提起诉的,本院一审判决、裁定在其他来上诉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第八条 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案件的,应当妥善保护投资者诉讼权利,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升案件审理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第九条 凡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适用本规定。其他群体性金融民商事纠纷可以参照本规定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本院受理后可以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投资者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经审查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将其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

第十二条 原告在权利登记时填写的诉讼请求内容、被告主体情况等存在较大差异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分为多个代表人诉讼案件。

第十三条 权利登记公告前已就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且符合登记范围的原告,应当征求其是否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意见。同意加入代表人诉讼的,列为代表人诉讼的原告;不同意加入的,作为单独诉讼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四条 代表人的推选与协商均于本院指定的在线平台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以推选方式确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可以在全体原告范围内投票推选。以协商方式确定代表人的,当事人应当在本院拟定的推荐候选人名单范围内进行差额投票。

第十五条 依职权指定代表人的,应当将投票情况、诉讼能力、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作为考量因素,并征得被指定代表人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保护机构自身以投资者身份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可以指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能力或其他事由影响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的,经本院许可,可以重新组织推选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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