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庭审直播录播 专题报道 执行信息公开 民意沟通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证券期货及公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8 17:17:18


   为妥善处理公司、证券、期货纠纷,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公正、高效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利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条 完善证券期货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多元化解途径,主动适应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新要求和证券期货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提升证券期货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化解成效。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力、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第三条 开展证券期货及与公司有关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背法律、法规、证券期货监管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尊重商业惯例、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组成专业证券期货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负责全面推进全市证券期货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
   第五条 工作应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第六条 在证券期货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调解工作中,鼓励运用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调解组织提供“投诉+调解+裁决”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有机结合。
   第七条 发挥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第八条 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第九条 要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
   第十一条 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证券期货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通报、宣传,开展前瞻性调研、对领域内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对专业人员进行联合培训,加强相关业务指导,对群体性、敏感性和其他重大疑难证券期货纠纷进行联合矛盾化解、预防、研判。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