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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原告某商混公司与被告郭某、某旅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4-18 14:50:00


【基本信息】

法院: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合议庭模式:1名法官+2名陪审员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份,某旅游公司经理张某在某商混公司赊购强度等级为C30的混凝土20立方米,同年9月份开始,郭某又在某商混公司赊购多种型号混凝土共计1509立方米,两人赊购混凝土价款总计643,720.00元。郭某于2019年10月3日向某商混公司董事长刘某支付了13万元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某旅游公司立即给付货款643,72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双方当事人就由谁支付货款及支付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某旅游公司向某商混公司支付货款513,720.00元,郭某不承担责任,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及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中,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庭审,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据生活常理和运用逻辑思维与法官一起和当事人进行事实的分析,从而明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成当事人和解,陪审员们对该案的裁判走向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体现出了司法的公正性,促使这场因双方未及时进行清算帐目的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人民陪审员是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公民,通过让其参与审判,可以更好地落实司法公开,从而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同时有利于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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