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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容留他人卖淫,经营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3-30 12:45:51



近日,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黄案件,被告人马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在其经营的“某某按摩店”内容留李某、郭某从事卖淫活动并非法获利15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提供场所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对马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各方面因素,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在此提醒

各位经营者们

面对违法犯罪活动

切莫不要知情不报

更不要因一时小利为其提供条件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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