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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原告龙江县鑫某强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15:46:00


【基本信息】

法院: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合议庭模式:1名法官+2名陪审员

【基本案情】

原告鑫强系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5月7日与被告祁签订往来业务对账单,对2016年张春在原告处的商砼欠款、2015年建筑公司-粮食加工厂的商砼欠款、2013-2015年间黑龙江省建筑公司第九分公司-家园工程用商砼款进行统一结算,总数额为2,278,462.00元,2018年用翰林院住宅楼三套抵偿990,500.00元,剩余1,287,962.00元。原告于2022年1月4日诉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祁立即给付拖欠货款,因回避原因,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碾子山区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祁申请追加被告金地公司,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二被告均辩称协议的签订与自己无关,应由另一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该案争议焦点:与原告方产生商品买卖关系的是祁个人还是金地公司。

【合议庭评议】

经过主审法官和两位陪审员的讨论,合议庭统一了意见: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祁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鑫强与被告祁签订往来业务对账单,对双方间交易进行结算,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告祁在往来业务对账单上签字,而未加盖金地公司公章,且在对账单签字时祁并非被告金地公司员工或股东,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祁得到被告金地公司的授权,以现有证据及对账单中的内容中无法看出被告祁系履行职务行为代被告金地公司对往来业务对账单认可。并根据原告提供的张春的欠条显示,张春的商砼用于为被告祁修建车库使用,与二被告所称的职务行为不符。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祁、金地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祁在对账单签字认可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作为个人做出承诺,故从维护交易诚信的目的出发,应认定祁签字仅代表其个人,该签字的效力仅及于祁个人。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及典型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更好的提高司法透明度,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向社会公开,从而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同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也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促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

另一方面有利于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经历的、感受到的法律精神、了解的法律规定、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结果及理由,带回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把在陪审中接触到的形形色色的案件,经常有意无意地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案释法。

责任编辑: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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