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法院: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合议庭模式:1名法官+2名陪审员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110,000.00元整用于自家经营的酒店装修,约定半年后还款,可是借款到期后刘某某告知此借款由他儿子赵某某还。于是原告找到赵某某,赵某某说这个钱三年后还,给银行利息。2018年5月,原告找赵某某要钱,赵某某说还是没有钱,要再等一年。这期间原告多次找赵某某或者打电话,不是人找不到,就是电话不接。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被告赵某某主张债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合议庭评议】
一、原告向本院出示了刘某某出具的借据,但该借据上仅有刘某某一人的签名,并未体现赵某某系共同欠款人,原告应向刘某某主张债权。
二、原告称赵某某同意偿还该笔欠款,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带有赵某某签字的借据,所以该笔债权原告应向刘某某主张,赵某某不应承担还款的义务。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及典型意义】
在该案查明事实中人民陪审员发挥了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作用,从各个角度综合分析和判断,与主审法官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形成了一致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法院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