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依据借据、转帐流水等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事实,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了借款,在此情况下,双方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近日,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急需用钱向刘某借款20万元,刘某将借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汇入王某账户。王某于2018年6月10日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20年6月10日。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因王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偿还借款20 万元。
庭审中,王某承认借款属实,但辩称其已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现金形式向刘某偿还了20万元,但没有要求刘某开具收条。但是,王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法院审理后,没有采信王某的抗辩理由,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刘某20万。
本案原告刘某依据王某出具的借条和汇款凭证等证据,主张被告王某应向其偿还借款20万元。被告抗辩其已经偿还了20万元借款,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民事诉讼中,不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要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在反驳或者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时也要提供证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王某提出已还款的抗辩,就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但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俗话说,借钱有风险,出借需谨慎。其实这句话对还钱也同样适用,偿还借款也需要谨慎对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在对待借钱很谨慎,但却容易忽视还款时证据的留存。尤其是现金还款,如确实已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本案也给大家一个警示,涉入金钱利益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