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某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基本信息】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
合议庭模式:1名法官+2名陪审员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吴某某借款40万元,约定由被告1、2、3、4进行担保,借款期限为2017年12月7日1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月利息1.5分。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五被告连带偿还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4.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被告2、3、4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间形成合法借贷关系,事实清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本院庭审过程中,被告某某公司对借款事实、金额及利息约定并无异议,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有效。原告主张利息24.3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1、2、3自愿为安泽稻谷提供担保,并出具书面的担保意见,故对该笔债务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在判决生效后,人民陪审员积极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多次为当事人解答疑难复杂问题,消除当事人不满情绪,尽量做到案结事了。人民陪审员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做到了全程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宣传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