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祭祀扫墓时点一柱清香寄托对已故亲人的思念,这看似小小的举动却隐藏着巨大的隐患。一人因祭扫引发火灾,被碾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详情】阴某夫妇到碾子山区大黑山东面山坡祭奠其已故父亲过程中,阴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祭奠后所剩下的几张黄纸,不慎引燃了周围的枯草和树木,造成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碾子山区华安林场有林地过火面积5.15公顷,直接损失人民币42805元。
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林厂与被告人阴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阴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805元,并已履行。被害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华安林厂向碾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求对被告人阴某从宽处罚的谅解书。
碾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阴某因烧纸引发火灾,造成部分林地被烧毁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对阴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阴某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且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碾区法院以失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官提醒】“思亲莫让烟尘扰,鲜花一束寄哀思”。清明期间,希望大家以此事件为警示,通过绿色、安全的方式追思缅怀,努力提升防火和生态保护意识,成为森林防火和保护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和监督者,共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