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孩子来说
最大的愿望就是有一个完美、幸福的家
而父母就是实现孩子愿望的桥梁
父母有义务给自己的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庭
近日
碾区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
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不仅顺利解决了离婚夫妻间的矛盾
更为孩子的健康成长
争取到最优的条件和环境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郑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两人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郑某抚养。因郑某离婚后外出打工并将孩子交由其奶奶看管,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辅导孩子的学习,陪伴孩子的成长。王某担心孩子从小缺失父母的爱,为了让孩子更好的成长,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因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刻核实案情,查明孩子已满9周岁,且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于是法官以孩子未来的成长发展为切入点,结合双方的工作、生活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疏导。通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郑某同意将孩子变更为原告王某抚养,由郑某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是家庭的寄托、民族的希望
婚姻纠纷滋生的抚养权纠纷
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小编在此提醒
父母离婚后处理孩子抚养权时
应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综合考虑、理性解决
避免以爱的名义将未成年子女绑在身边
同时也应尽可能将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