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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丨沉重的代价!碾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22-03-17 16:28:26



近日,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某因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200元。

【案件详情】被告人于某中午饮酒后,接到朋友邀约,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到饭店与朋友再次饮酒,酒足饭饱后又再次驾驶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因酒后驾驶交警现场对于某进行酒精呼吸仪测试,呼吸仪测试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后经医院抽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于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85.1mg乙醇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危险驾驶,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于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碾区法院与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密切协作配合,持续加大对涉酒驾案件的审判及宣传力度,广大驾驶员们对“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意识越来越强,但仍有抱着侥幸心理试图蒙混过关的人。“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怀中”,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对无证且醉驾的行为必须“零容忍”。

责任编辑: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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