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效消除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2019年2月,孟某在魏某处收购玉米,总价款120000元。孟某已支付玉米款50000元,尚欠70000元,并于2020年1月29日向魏某出具欠据1张,经过魏某多次催要,孟某未归还玉米货款。魏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孟某偿还魏某玉米款70000元。判决生效后,孟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魏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孟某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采取控制措施,考虑到本案涉及标的金额不大,且双方当事人是多年邻里关系,处置孟某的房产虽然能够将本案执行完毕,但将给孟某的家庭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也不利于缓和双方人际关系。执行法官决定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一方面告知孟某不按期偿还所欠债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想方设法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耐心劝导申请执行人魏某适当给予孟某时间偿还欠款。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孟某提出分期偿还欠款,但魏某担忧孟某将来再次不履行承诺,对此,执行法官表示,法院将依法保持房产查封状态直至其还清所有欠款为止,若孟某未按承诺履行,法院仍将依法强制拍卖房产偿还欠款,魏某最终表示同意接受孟某的还款计划,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和解执行结案。
执行和解不仅能够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能有效缩短执行周期、减少执行成本,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实现司法权益和执行效益的合理平衡。碾区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