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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丨千金易得 良“居”难求

  发布时间:2022-02-28 14:38:02



俗话说: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老百姓最看重的就是房子,有了自己的房子才有家,才有安全感。买房本是件高兴事,但并非所有的环节都会顺利满意,特别是购买期房,从购房到办理入户中间难免会夹杂着一些艰辛。近日,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

【案件详情】高某在某开发公司处全款购买一房屋,但因某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且房屋最终的交付面积与合同签署建筑面积有差异,高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某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并返还房屋差价款。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李在女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得知高某是在2017年6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交付房款267,486元,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2.57平方米,约定2017年11月30日交房,但最终某开发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而是拖延到2021年1月才交付房屋,且实际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合同签署的相差0.17平方米。高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延期交付房屋且建筑面积有差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赔偿,但高某多次与某开发公司沟通无果,遂告知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高某的诉讼请求在购房合同中均有约定,具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缺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向高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房屋面积差价款;案件受理费由某开发公司负担。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通过此案给我们的启示,购买期房有风险,学法懂法保权益。正是因为当事人懂得法律法规,并留有充足的证据,才顺利实现自己权益的维护。

责任编辑: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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