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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31 16:57:52


基本信息

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合议庭模式:2名法官+1名陪审员

【基本案情】

齐齐哈尔齐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奥悦碾子山滑雪场项目,场内设有初级、中级、高级三种雪道,雪道周边设有拦网、警示标语,并配有安全员进行巡视。2019年1月27日,原告李鑫在滑雪场中级雪道滑雪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当日到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闭合性外伤及脾破裂”。2020年5月25日,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齐悦公司为滑雪场游客在被告太平洋人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对保险限额及医疗费用赔付作以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李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26,000.00元,被告齐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鉴定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齐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鑫伤残赔偿金37,800.00元;

二、对原告李鑫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系非专业滑雪人员,不具备相应滑雪技能,过于自信,在具有较大风险的中级雪道滑雪过程中未能及时规避风险。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未能向本院提供第三人侵害所致其伤害的证据,又未能提供滑雪场设施存在瑕疵而导致其受伤的证据,故对事故发生及伤害后果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齐悦公司在对游客滑雪技能审查方面管理混乱,在不能确定原告是否掌握滑雪技能的情况下,放松对中级雪道的管理,放任原告到风险较大的雪道滑雪,应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被告太平洋人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已然对原告按照八级伤残的标准履行了理赔义务,故不应再承担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对滑雪时受伤害所产生的责任,因不熟悉了解滑雪场环境和滑雪规则等认识问题,在案件责任认定上受到一定影响,此时,具有滑雪场工作经理的陪审员结合雪道设置和进场滑雪规则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案情,从而对帮助办案法官分清责任奠定了基础,最终合议庭采纳陪审员意见,本案的审理,陪审员敢于独立发表意见,注意案件配合,有效形成合力,给案件判断提供了依据和支撑,使案件顺利审结。

责任编辑: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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