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想借钱,找你帮忙担保,帮还是不帮?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往往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做了担保人,结果给自己惹来大麻烦。
陈某向南某借款8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因南某与陈某不熟悉,所以陈某的朋友刘某为其担保,并提供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现如今,还款时限已到,陈某拒不还钱,无奈之下,南某向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用房子抵押偿还欠款,但刘某认为,自己就是一个担保人,陈某还有财产没用来还钱,凭什么先用自己的房子还钱。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姚志强发现该案件借条上对担保人未做特别约定,仅在借条末尾标注担保人刘某,于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告知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未做特别约定的担保人都为一般担保人,不能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借款人个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才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担保人在借款人借款时因朋友关系给予担保,在借款人有财产的前提下,不应先执行担保人财产,这也是对担保人的一种保护。在姚法官的耐心解答和劝导下,陈某表示愿意偿还南某欠款,不再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出现最多的就是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些担保人,往往无法拒绝“好朋友”“好哥们”的盛情邀请,以为只是在合同上签个字,帮帮忙而已,其实,一旦签字,就要对你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甚至可以不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所有的债务。
如果你一定要为他人提供担保,请选择一般保证担保,不要在合同中出现“连带”两个字,同时,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如果有多个保证人,请最好与债权人约定好担保范围及各自的担保份额,以避免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