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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花样多,以前车撞人,现在“人撞车”

  发布时间:2021-11-01 15:17:41


大家一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一印象肯定是车撞人,车撞车,但是今天小编给各位看官介绍的案件是人撞车,相信大家已经一头雾水了吧,那就跟随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小明(化名)于一天晚上11点多使用滑板车滑行至机动车道内与迎面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发生相撞,导致李某受伤。经本院判决,小明需赔偿李某3万余元,由于小明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雷某承担侵权责任。雷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王金红法官数次联系雷某,敦促其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雷某均以“判得不合理”为由拒绝履行。经多次劝说未果,王法官决定亲自带队,出动警车两辆,司法警察6人前往雷某家对其进行传唤。到雷某住处,雷某还负隅顽抗,最终被法警强行带离。来到法院之后,不管王法官如何耐心劝导、释法明理,雷某依然是冥顽不灵,固执己见。最终经院领导审批,处以雷某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小编普法: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判结束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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