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法院: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卖合同纠纷
合议庭模式:1名法官+2名陪审员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25日签订了小商品供货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总价款11万元的货物,被告接货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数额为11万元,但一直未付该笔货款,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庭审中被告方承认从原告方进了11万元的货物,但对原告当庭出示的欠条不予认可,称该欠条并非被告本人书写。该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已给付原告货款,对欠条应否做文检鉴定。
【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出现两种意见:
一、被告是否欠原告货款11万元应依据欠条认定,在被告对欠条不认可的情况下应对该欠条做司法文检鉴定;
二、被告虽然不认可原告出具欠条为被告自己书写,但不影响被告欠原告货款11万元这一事实的认定,理由是该案在庭审中被告已承认从原告处进了11万元的小商品货物,但被告却未向法庭取证证明给付了原告货款,所以应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11万元这一事实。
该案中,被告自认接受了原告 11万元的货物,但对给付货款的事实却举证不能。所以应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作用及典型意义】
在该案事实审中人民陪审员发挥了对事实认定的关键作用,人民陪审员依据生活常理和运用逻辑思维准确地把握了欠款事实的存在,避免了因不必要的鉴定所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为支付鉴定费而付出的不必要经济开支,同时使该案的法律事实得以查清。为裁判提供了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