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以解决“执行难”为切入点,依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媒体曝光、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依法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行为,促进法院公信力的提升。
执行案件连线
2017年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东营市诚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华安特种容器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余万元,王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初,此案进入执行程序,而王某、张某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采取种种措施逃避法院执行。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将王某、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王某、张某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5月执行法官来到王某的住所,执行法官向王某讲述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和抗拒法院执行所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子女也将受到影响。在法律的强大威慑下,王某为不影响刚参加完高考的孩子以后上学,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与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主动还款10万元。至此,这起大标的额的执行案件在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威慑下得以顺利执结。
法律链接一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哪些行为被列为“限高范围”?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链接二
哪些行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